太原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太原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成立。
第二條 本協會是指以在太原市登記注冊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臺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服務會員、推動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臺資企業發展和太原經濟的繁榮為宗旨。協會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太原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協會的活動受太原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和太原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為 太原市小店區長風畫卷A座3單元80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
(二)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信息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三)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并臺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
(五)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六)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有關困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單位會員是在太原市登記注冊的臺資企業(包括分公司)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
個人會員是在太原市登記注冊的臺資企業從業的臺灣同胞以本人名義加入的會員,以及臺資企業協會注冊地為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提供臺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臺資企業委托書或臺胞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為維護其企業及個人合法權益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入會自愿與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須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常務理事會可予以勸告,勸退或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協會名義聯系相關部門或組織舉辦各類活動。
第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由理事會聘請承認本協會章程,熱誠關心本協會工作的有關人士,為本協會的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并由常務理事會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為了便于聯系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本協會可聘請太原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擔任協會相應職務,受聘人員按協會章程規定程序產生,不領取協會的報酬;同時,本協會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可聘請市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作為協會的名譽會長、顧問,所聘請的人選由理事會決定。本協會不設立分會??稍O立協會的會員小組,由會員民主協商產生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會員小組推薦理事候選人,協會的會員小組不是獨立性的社團機構,受本協會理事會領導。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組成人員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愿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二)臺商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較好,在當地臺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在其他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
(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與其他任何組織沒有隸屬關系,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委托從事與章程規定不符的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員每年繳納會費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太原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迎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太原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